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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6-12-27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核心提示: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以及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内容。

公告称,财政部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规定》包括总则、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附则等几部分。

《规定》明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规定》要求,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破产资产明细信息;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规定》明确,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的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12-20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章 总

******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 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 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
第十七条 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 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 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
“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科目。
2.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务,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的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经法院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五)其他账务处理。
1.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3.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应当对所有负债项目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买入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资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5.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资产的,按照追回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终结日,剩余破产债务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8.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9.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其他收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三)会计报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按以下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附后),并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清算开始时,将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有关新帐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

3.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

(四)会计档案移交

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将接收的会计帐册等会计档案连同在清算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并移交破产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单位保存。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上海、天津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略)

 

破产清算怎么破?杜师解读财会[2016]23号文 <杜树蕾>

 

摘要
 

2016122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23号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讲了哪些内容?来来来,且随杜师一起围观。

 一、这个文件有背景

 杜师有背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适者生存,优胜劣汰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2006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发布,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从法律层面对破产程序进行规范,以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

 在会计制度层面,财政部早在1997年就发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但是该文件仅适用于破产的国有企业,并不适用其他的破产企业。20062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初步建成。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假设之一是持续经营假设,并不适用于破产企业,因此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制度相对来讲比较滞后,财会字﹝199728 号文已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       

基于上面原因,财政部建立研究小组,于201674日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过半年时间的意见征集阶段,近日出台了正式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正文讲了啥?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正文部分,共5章,22条;二是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三是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学完这三个部分,对做账和编制报表就都掌握了,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就算齐活了。 

******章  总则

总则明确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规范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信息;制定依据:会计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本规定明确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这点很容易理解,企业都处于破产清算的地步,当然不能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了。 

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按本规定要编制清算财务报表由破产管理人签章,注意,此时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不是法人代表。

 资产的计量属性是清算价值,负债的计量属性是清偿价值。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因为破产企业面临的任务就是快速将资产变现,然后公平地清偿债务。此时资产的历史成本只是账面数字,能及时变现才是王道,通常资产的清算价值会低于历史成本,负债的历史成本也只是账面数字,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来计量。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文件规定企业以破产宣告日为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日期,这应该是经过一番推敲的,征求意见的时候存在三种意见:破产申请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那么学过经济法的童鞋知道,无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都不能保证企业一定进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因为还有可能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如果进入重整或和解,则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得,咱别自已折腾自已,以法院宣告破产的时点来初始计量,尘埃落定!

 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要求企业按本规定编四大表和附注,四大表即: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和债务清偿表。破产期间从法院宣告破产日开始,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为止,这期间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提供报表的,企业应按本规定编制报表。 

四大表的作用:

1、清算资产负债表是看报表日企业有多少资产(按清算价值计算),多少负债,资产和负债的差额计入清算净值,可正可负;

2、清算损益表看清算期间的各项收益和费用;

3、清算现金流量表用直接法编制,看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变动情况,包括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所得税支出的现金等;

4、债务清偿表看清算期间债务清偿情况,一共有多少债务,按多少比例清偿,已偿还多少,还欠多少。

报表附注主要是在四大表之外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有兴趣的盆友读政策原文,此处不扯淡。 

第五章  附则

两句话:20161220日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原来的旧文件财会字﹝199728 号废止。

 

三、科目设置 

科目设置基本比照破产前原有的科目,负债类要增加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你问杜师啥是破产费用?啥是共益债务?听我口令:回去翻一翻教材《经济法》,找到《破产法》那一章! 

清算净值类增加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是个平衡器,资产和负债的差额,清算损益表中的收支相抵的净损益,都转到本科目中,你可以想像这哥们儿是未分配利润

清算损益类增加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等科目。还要增加清算净损益科目,核算各个清算损益类科目结转后的余额,你可以想像这哥们儿是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比较简单,就是变卖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发生费用支出那点儿事,无非是大家不常接触,所以参照正常的企业会计处理照葫芦画瓢即可。也难怪,如果哪个哥们儿应聘的时候跟老板说自已***精通破产企业的会计,估计老板眼泪都要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