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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核心提示:国税总局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加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修订。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登记表,并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进行修订。

通知称,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地产开发的纳税,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加了代收费用、视同销售收入指标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调整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中调整转让收入栏次,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指标。